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建立舟山市普陀区人大财经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
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人大财经监督与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贯通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四督联动”全覆盖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充分发挥人大财经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着力保障和促进实施我市“985”行动、我区“6+6+6”行动,助力现代化新普陀建设。
第二条 人大财经监督与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贯通协调,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更好发挥人大财经监督和审计监督作用。坚持依法监督,根据监督法、审计法等规定,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探索创新监督工作方法,拓展监督深度,加强监督力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紧扣体制机制性问题,深入开展监督。坚持长效管理,加强监督结果运用,切实推进审计问题整改落实。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贯通协调,是指人大财经监督与审计监督在全面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问责问效、结果运用等方面的贯通协调,增强审计整改落实监督合力,加大重大问题的督办力度,提高审计整改率。
第四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与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贯通协调工作主体。
第二章 全面督查
第五条 区人大财经委可以对下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一)对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和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等;
(二)对区级公共工程领域项目的审计;
(三)对区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
(四)对民生领域项目的审计;
(五)以往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中反映的尚未完成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区审计局实施的专项审计事项;
(七)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审计局实施的专项审计事项。
(八)其他相关审计事项。
第六条 每年8月,在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前,区审计局应当提请区人大财经委审查,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列明具体问题、责任单位、整改类型、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区审计局对照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依托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区人大财经委报告。
第八条 每年12月,在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情况报告”)前,区审计局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相对应,提请区人大财经委审查,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列明具体问题、责任单位、整改期限、整改金额、人员处理、建章立制等内容。
第九条 区人大财经委应根据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议意见,全面跟踪督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区审计局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督查工作。
第三章 重点督查
第十条 区人大财经委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进行审查,并与区审计局会商研判,确定重点监督单位及问题清单。
第十一条 区人大财经委与区审计局通过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形式对重点监督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联合督查。每年12月,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重点监督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并对重点监督单位整改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及满意度测评结果印发给区政府研究处理。区人大财经委对“基本满意”“不满意”项目开展进一步跟踪督查。区审计局视情对“基本满意”“不满意”项目向重点监督单位下发《整改督办函》,并抄送两办督查科。
第四章 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区人大财经委与区审计局对拟安排的重大公共工程审计项目开展联合调查,列入年度监督计划。区审计局每年向区人大财经委报告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民生实事等领域开展专项审计。区审计局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民生实事等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报告、整改“回头看”报告前,应当提请区人大财经委审查。
第十五条 区人大财经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关于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审查意见,通过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形式,督查审议、审查意见落实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评价整改质量。区审计局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督查工作。
第五章 问责问效
第十六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审议、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等情况,区人大财经委按照规定和程序交有关部门处理,区审计局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审计局可以按照规定约谈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移送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多部门、多层级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整改,区人大财经委可以召集政府相关部门召开整改落实专题会议,共同推动审议、审查意见和审计查出问题高质量整改落实,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问题整改落实长效机制,提升整改工作成效。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建立人大财经监督与审计监督整改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区人大财经委和区审计局共享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问题清单、整改情况报告、整改问题清单、专项整改报告等资料信息。
第十九条 区人大财经委和区审计局要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贯通协调工作成果共享共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倾向性问题联合开展专项调查或课题研究。对整改成效显著的问题联合形成典型整改案例,开展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对外泄露所接触工作资料的有关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区人大财经委和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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