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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24-11-05 04:11     浏览数:1144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4929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区检察院所作的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规定,我区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所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海底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类和劣类水质海水面积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在污染防治、生态修复、部门联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高站位把好入口关,加强入海污染防治。一是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加强对企业非法排污行为的全方位、常态化监管,依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通过开展环保培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企业、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二是规范入海排污管理。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溯源排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的严格检查,确保排污口设置科学规范,排放达标。三是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大对入海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管网建设,实现涉海污水全部截污纳管。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

(二)高标准守好生态关,推进海洋环境修复。一是积极防范物种入侵。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加大对互花米草整治项目的投入,提高治理效果。二是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建立完善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对蓝色海湾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严格管控项目资金,积极落实项目后期运管责任三是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持续推进海洋治理和工程修复。四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建立海洋生物保护区,为海洋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加海洋生物的数量和种类。加强对海洋捕捞的管理,严控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

(三)高效能抓好联动关,增强部门沟通协作。一是加强海洋环境执法力量的整合。加强海洋环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完善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协同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三是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建立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之间的工作联动,协同做好入海陆源污染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应急协同作战能力。

 

附件1:建议区政府、区检察院研究解决的问题清单

附件2:部分代表审议发言摘要

附件3:关于全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的执法检查报告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1010

 

 

附件1

建议区政府、区检察院研究解决的问题清单

 

1.入海污染防治方面。非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排放油类或含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水域污染。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部分排口监管脱节,排放管控检查不严格,沈家门个别地区雨污分流不到位。垃圾偷倒和污水排放管控不足,部分海塘、码头周边垃圾漂浮,现场管理人员检查和清洁频次不够。

2.海洋生态修复方面。部分生态修复项目面临挑战,如互花米草整治后大规模复发。蓝色海湾部分工程后续效果欠佳,存在观测站未交接、监控点位离线、设备故障、数据展示差异、河面堵塞等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待提升,近岸海域富营养化严重,海洋生物主要生活和重要活动区域受挤压。

3.部门联动协作方面。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专业性弱,难以精准识别、严格查处和科学治理违法行为。信息共享相互衔接不畅,行政执法和司法信息共享存在数据壁垒。整体共建格局尚未形成,海洋保护合力不足,主管部门和属地协同监管入海陆源污染有待加强。

 

 

 

 

附件2

部分代表审议发言摘要

 

1.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海洋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2.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解决船舶油污和生活垃圾处理排放问题。

3.要重视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严峻形势,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

4.要重视 蓝色海湾项目设施建后管理,提升项目后续运营质效。

5.要强化滨海湿地保护措施,整治外来物种入侵,健全沿海保护地建设。

6.要深化 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制碎片化、分散化、部门化问题。

7.要加强执法司法机构统筹协调,强化监督刚性,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

8.要加快收集海洋环境保护 一法一条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工作。

 

 

 

附件3

关于全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的执法检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成立三个执法检查小组,对全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8月初,组织召开了海洋环境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动员布置会,检查组采取实地走访、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的方式,听取了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港航分中心、沈家门海事处等部门的情况汇报,征集意见建议,实地检查了六横中远船厂、滚龙岙围塘养殖和黄岩潭大棚养殖尾水处理点、小郭巨互花米草处理点,鲁家峙4号河道、海洋自动观测站以及沈家门客运码头红树林保护区、西河泵站等。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认真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我区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所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海底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类和劣类水质海水面积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

(一)加强规划引领,逐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体系。为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区政府相继编制实施了《普陀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公园规划(2023—2035年)》等系列文件,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体系,为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针对蓝色海湾项目编制了《舟山市普陀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资金保障,并组织开展了辖区内涉及海岸工程、海上作业水利工程的检查。

(二)加强保护监管,不断提升海洋环境综合执法水平。2022年以来,一是加强海洋岸线及保护区巡查。累计进行海洋岸线巡查超150批次,岸上巡查里程达1400余公里,海上巡查里程达4000余海里;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环岛巡查超900批次,巡查里程达17000余海里,切实保护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二是加强湾滩卫生及环境保护。海上环卫工作不断强化,保洁湾滩数量超300个,巡护保洁湾滩总长度超9300千米,清理处置海漂及湾滩垃圾8200余吨,有效维护了湾滩环境的整洁。三是加强涉海案件执法力度。共处理涉及海域海岛类行政执法案件40件,罚款金额1700余万元,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行为。四是加强渔港水域污染处置。对涉嫌排放油类或含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案件进行处理,累计处理案件30件,罚款金额10余万元。五是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制定养殖尾水治理实施方案,建设尾水处理数字化监控设备,加大尾水的监测力度,全区养殖尾水排放均符合标准和要求。

(三)加强综合治理,切实推进海洋环境综合管控能力。一是加强风险防范。组织开展了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依托科技手段,全面收集并摸清涉海环境风险源底数。共排查涉及相关企业41家,确定涉海环境风险企业23家。二是加强环境监测。依托省级美丽海湾创建工作,开展春季海洋垃圾监测,朱家尖千沙、虾峙河泥槽沙滩等海滩垃圾密度均低于目标值。将继续开展夏、秋季海洋垃圾、海洋生物多样性、沉积物质量、渔业资源监测等年度指标监测。三是加强近岸整治。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全面开展近岸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目前我区自查发现的17个涉海的突出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11个。继续开展互花米草除治三年行动

(四)加强项目审计,全面巩固蓝色海湾项目整体效益。一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有序。项目限额以上施工、设备、服务等招投标程序执行总体较为到位。中央补助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支出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工程款按进度拨付。项目涉及的三大类21项子工程均通过了竣工验收。审计结果表明,项目在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二是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项目通过滨海明珠段陆源入海污水截留管网、港池清淤、生态湿地恢复等建设,有效降低了陆源污染,增强了港湾的自净能力。鲁家峙岛岸线的整治,使传统的渔业和工业岸线转变为具有生态、景观、休闲功能的生态岸线,整体提升了岸线的生态环境和景观品质。三是整体综合效益显著提升。通过海湾监控、海洋环境监测站等建设,实现了对港口船只及企业排污、锚泊、生产经营等智能化管理,以及对渔港周边海洋水文、气象等环境的全天候监测。项目实施后,普陀海域的生态环境改善比例达到17%,景观效益改善比例达到21%,社会经济效益改善比例达到17%,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

(五)加强法治支撑,大力增强海洋环境检察监督力度。一是加强执法办案。严厉打击涉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类违法犯罪,办理相关刑事案件6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件,民事公益诉讼12件。创新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组合拳,督促职能单位履职和违法当事人赔偿,保护海洋生态和野生动物资源。二是强化监督整治。通过三头并进线索排摸机制,推动解决3起海洋执法部门相关行刑衔接漏洞等问题,落实部门会签实施意见,加强协作配合,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三是推进矛盾化解。积极践行枫桥经验,推行不起诉+社会公益工作模式,出台小岛检察官巡回检察工作机制,组建团队开展案件办理、矛盾化解等工作20余次。落实普法责任,创建公益诉讼创新特色实践基地品牌,支持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

二、存在问题

全区在贯彻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推进海洋环境质量及相关设施防治、加强执法监管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入海污染防治力度不够。一是非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排放油类或含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现象时有发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自2022年以来查处的案件共有34起,此类问题仍未完全杜绝。二是入海排污口监管存在问题。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部分排口的监管脱节,对排放管控检查不够严格。在检查中发现,沈家门个别地区雨污分流仍然不到位,入海排口的污水消解、排放等未能得到有效监测和控制。三是垃圾偷倒和污水排放管控不足。向海域偷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海塘、码头周边垃圾漂浮,现场管理人员检查和清洁频次不够。

(二)海洋生态修复相对滞后。一是部分生态修复项目面临挑战。互花米草整治项目跨年度长,涉及范围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如桃花大深水湿地、展茅蛏子湾、六横滚龙岙海塘等地,互花米草已经过彻底治理,但后期又出现了大规模复发。二是蓝色海湾部分工程后续效果欠佳。检查中发现,鲁家峙海洋自动观测站建站后尚未完成交接;5个海湾实时监控点位离线还未及时修复;相关监测设备交付后存在故障(UPS系统停电后不能自动恢复、数据接收软件数据库内存储数据混乱、水温盐度等数据无法正常接收等)。以及海洋监测站监测数据展示与合同要求存在差异等问题鲁家峙4号河河面堵塞尚未清理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待提升全区近岸海域呈富营养化状态较为严重。如,沈家门内港锚泊船舶众多,多次发现无主油污排放等污染行为,部分鱼、藻类的产卵场、洄游通道等受到污染,造成海洋生物的主要生活区域和重要活动区域受到挤压。

(三)部门联动协作合力不强。一是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在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力量分散化、部门化现象依然存在,现有的执法队伍专业性比较弱,难以有效地对海洋环境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格查处和科学治理。二是信息共享相互衔接不畅。在大综合执法一体化改革后,行政执法和司法信息共享、相互衔接仍存在数据壁垒,还未完全打通,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开展。三是整体共建格局尚未形成。海洋环境生态治理需要建立陆海联动、部门协同的高效机制,但目前尚未完全形成海洋保护的合力主管部门和属地之间协同做好入海陆源污染的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相关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筹海岛、港口、海域、岸线保护

修复,深化海上环卫模式,健全相关协同管理机制,持续提升海洋环境综合治理能力。

(一)高站位把好入口关,加强入海污染防治。一是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加强对企业非法排污行为的全方位、常态化监管,依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通过开展环保培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企业、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二是规范入海排污管理。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溯源排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的严格检查,确保排污口设置科学规范,排放达标。三是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大对入海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管网建设,实现涉海污水全部截污纳管。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

(二)高标准守好生态关,推进海洋环境修复。一是积极防范物种入侵。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加大对互花米草整治项目的投入,提高治理效果。二是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建立完善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对蓝色海湾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严格管控项目资金,积极落实项目后期运管责任三是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持续推进海洋治理和工程修复。四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建立海洋生物保护区,为海洋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加海洋生物的数量和种类。加强对海洋捕捞的管理,严控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

(三)高效能抓好联动关,增强部门沟通协作。一是加强海洋环境执法力量的整合。加强海洋环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完善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协同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三是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建立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之间的工作联动,协同做好入海陆源污染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应急协同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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