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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与行业部门监督贯通 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09-25 08:09     浏览数:108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人大监督与行政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行业部门监督的贯通协同,集聚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放大监督效应,现就建立人大监督与行业部门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推进人大监督与行业部门监督贯通协同,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在区委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落地。坚持依法监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提高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监督贯通协同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健全常态长效机制,提升监督整体效能。

第三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开展相关领域工作推进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在联动互动中推动专项工作和法律法规执行,增强人大监督的成效。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财会监督部门,共同开展预算审查、计划执行、政府债务、国资管理等监督工作,推动落实财经纪律规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统计监督部门,共同开展重大战略规划和部署实施情况监测评价、高质量发展监督评价等工作,提出存在问题,反馈意见建议,推动整改落实。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的专业人才深度参与人大监督、课题研究等工作,积极借脑引智、汇聚外力。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邀请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作为各自领域的咨询专家,为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通过座谈交流、上门走访、书面发函等途径,征求行业部门对监督选题的意见建议,统筹吸收为人大监督工作内容。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工作衔接,适时将人大监督的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列入工作计划,协同开展监督。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监督调研时,邀请行业部门的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讨论专业问题和重大事项,提高监督的精准性、科学性。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开展监督时,邀请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参加,增强监督的民主性、权威性。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专题询问会、重点监督任务部署会等重要会议,邀请行业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参加,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提出建议。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召开重大会议时,邀请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参与,提高讨论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及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可以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事项开展联合督查,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形式,掌握真实情况,查找短板不足,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和工作落实。 

第九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开展理论研究和课题调研,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适时开展研讨交流,为党委政府决策、加强改进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监督工作情况、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审议意见等,及时通报相关行业部门;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和程序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将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印发相关会议参阅。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及时通报监督工作情况,积极反映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为人大监督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迭代完善监督全流程、法治政府监督、财经监督等数字化应用,持续推进全面贯通、集成提质、实战实效。深化人大与行政、财会、统计等行业部门数字化平台的贯通衔接,推进数据资源联通共享,构建监督工作数字化闭环链条。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加强统筹领导,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协同协作、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适时总结监督贯通协同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推进固化提升、拓展运用,推动构建全面覆盖、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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