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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 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24-08-19 11:08     浏览数:5753

区人民政府:

202442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所作的《关于<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旗法》规定,为保障国旗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尊严做了诸多工作,全区公民和组织使用国旗、尊重国旗的意识较强,爱国护旗的氛围良好。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在宣传教育、国旗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国旗意识。要广泛开展《国旗法》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爱国护旗的意识,提升全社会规范使用国旗的水平。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措施,开辟宣传阵地,综合运用专题教育、媒体宣传等形式开展普及教育活动,以机关单位为示范,重点抓好学校、各类船舶企业和渔农村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在车站码头和旅游景点等群众关注度高的地方和场所播放《国旗法》宣传公益广告,在村务公开栏张贴规范使用国旗倡议书、悬挂宣传条幅等方式,让人民群众随时接受爱国主义洗礼,切实增强爱国护旗意识,自觉遵守《国旗法》相关规定。

(二)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区政府作为《国旗法》明文规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国旗法》的学习宣传和国旗流通、升挂、使用、收回、管理等方面工作及监管责任。要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统筹、指导各相关职能单位开展工作,形成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互为补充的条、块、面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实施常态管理,促进规范使用。深入贯彻落实《国旗法》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实行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长效监管机制。要监督应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统一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旗杆位置,国旗和旗杆的尺度比例应适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升降时间和方法进行。要建立国旗收回机制,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置换下来的国旗。要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对全区范围内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行为实施常态化管理,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

 

附件1:建议区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清单

附件2:部分代表审议发言摘要

附件3:关于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执法检查报告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43

 

 

附件1

建议区政府研究解决问题清单

 

1.加强《国旗法》宣传,要立足实际确定重点普法对象,并量身定制宣传方案,务必保证宣传实效。

2.明确职责,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及监管责任,确保国旗法的执行不留死角。

3.完善工作环节,要建立国旗收回机制,对区内因破损、污损、褪色等原因置换下来的国旗,进行定点回收处置。

4.加强日常监管,要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对全区范围内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行为实施常态化管理,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

5.坚持问题导向,要全面开展自查检查,其中,机关单位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及时整改到位。

 

 

 

 

 

 

 

附件2

部分代表审议发言摘要

 

1.要加强宣传,增强国旗意识,引导正确使用国旗,自觉维护国旗尊严和国家尊严;要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各方责任、规定具体操作规范,为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提供法治保障;要立行立改,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国旗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

2.《国旗法》关于国旗收回和管理的规定相对模糊,建议区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全区贯彻落实国旗法各工作环节的责任单位,保障《国旗法》的贯彻实施。

3.要加强日常管理。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扬,不好的单位予以批评,确保《国旗法》在我区得到有效实施。

4.《国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因个人和一般机构不能自行处置国旗,所以建议政府指定部门回收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

5.地方各级政府带头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做到早升晚降,最好每个单位能成立一个国旗班,担任本单位升降国旗的任务。在国庆等重大节日举行较为隆重的升旗仪式,提振爱国主义热情。

6.要特别加强对船舶使用国旗的管理,海事、海洋、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针对各自职责,对各类船舶正确使用国旗进行教育、指导、检查。同时,考虑到船用国旗易破损的问题,建议开展以旧换新等活动,让船东船员进一步理解悬挂国旗的意义。

7.基层社区、村庄要同步开展《国旗法》宣传教育,以党员干部为示范,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国旗意识,引导人民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氛围。

 

 

 

附件3

关于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执法检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成立执法检查组,对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2月底,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对《国旗法》进行了集中学习,3月初以来,先后深入沈家门、展茅、东港三个街道,分别检查了区内机关单位、中小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大剧院、沈家门渔港靠泊船只、展茅部分村庄的农村自建房、经开区区块企业等的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还检查了新华书店、义乌小商品百货商店等商业网点的国旗销售情况,召开了区府办、区保密办、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分局、沈家门海事处等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询问交流、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全区贯彻落实《国旗法》的情况有了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和掌握。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情况

《国旗法》颁布施行三十多年来,对保障国旗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与尊严。我区公民和组织使用国旗、尊重国旗的意识较强,没有发生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

(一)全区使用国旗的氛围浓厚。在重要节日、纪念日,重大活动、赛事期间,公民、各组织机构和公众场合积极升挂、悬挂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能收回并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全社会爱国护旗的氛围浓厚。

(二)学校及规模以上企业贯彻比较到位。各中小学校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做到每日升挂国旗,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且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等形式,积极对学生进行《国旗法》宣传教育,从小培养爱国主义精神。规模以上企业在升挂企业自身旗帜的同时,普遍自觉升挂国旗,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的位置,日常的维护和更换规范。

(三)商业网点的国旗销售规范。市面上销售、使用的国旗符合《国旗法》规定的标准,销售网点有销售资质,且销售的五种通用尺寸比例国旗都由指定的企业制作,标签标识齐全。未发现擅自生产制作并销售国旗的行为,未发现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劣质的不合格国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在《国旗法》的贯彻实施方面虽然总体情况尚可,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仍有个别条款落实不够到位,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落实。

(一)国旗的升挂和使用不规范现象较为普遍。《国旗法》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国旗的升挂场所、升挂时间、升旗仪式和使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检查发现除了学校以外,有关公民和组织能够严格遵守的比例不高。有的只知升旗不知降旗,依照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在随机检查中,不少地方的国旗昼夜悬挂;有国旗污损比较严重,却依然继续使用,其中以沈家门渔港靠泊船舶和农村自建房较为普遍;有的应当升挂国旗而没有升挂,甚至没有设立旗杆,如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人民公社纪念馆等;有的公民在举行升旗仪式时随意说笑而不肃立致敬;有的升降程序不规范,简单应付了事另外,国庆节和春节期间,升挂国旗的比较多,而国际劳动节和元旦期间,升挂的则较少。

(二)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国旗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均规定,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然而检查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对《国旗法》关注度不高,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很少,纳入相关工作计划和开展有关专题教育活动的更少,使《国旗法》的普及率和知晓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知有《国旗法》,但是未能明确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职责不够明确。依据《国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但是,从我们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区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尚未明确,区内国旗的使用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个人和单位升挂、使用国旗的具体监管部门也未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对自身的监管职责不甚明确,日常监管不深入;海洋渔业部门对渔船升挂、使用国旗的监管也不够到位;海事监管部门能积极履行对外国籍船舶的检查监管职能,但对中国籍民用船舶的检查监管存在忽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并明确了回收处理办法,但在检查中发现,我区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区政府也未指定相关单位进行集中放置。

三、意见和建议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国旗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国旗的尊严,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培育,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做好《国旗法》贯彻执行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国旗意识。要广泛开展《国旗法》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爱国护旗的意识,提升全社会规范使用国旗的水平。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措施,开辟宣传阵地,综合运用专题教育、媒体宣传等形式开展普及教育活动,以机关单位为示范,重点抓好学校、各类船舶企业和渔农村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在车站码头和旅游景点等群众关注度高的地方和场所播放《国旗法》宣传公益广告,在村务公开栏张贴规范使用国旗倡议书、悬挂宣传条幅等方式,让人民群众随时接受爱国主义洗礼,切实增强爱国护旗意识,自觉遵守《国旗法》相关规定。

二是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区政府作为《国旗法》明文规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国旗法》的学习宣传和国旗流通、升挂、使用、收回、管理等方面工作及监管责任。要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统筹、指导各相关职能单位开展工作,形成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互为补充的条、块、面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实施常态管理,促进规范使用。深入贯彻落实《国旗法》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实行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长效监管机制。要监督应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统一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旗杆位置,国旗和旗杆的尺度比例应适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升降时间和方法进行。要建立国旗收回机制,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置换下来的国旗。要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对全区范围内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行为实施常态化管理,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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