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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23-11-03 12:11     浏览数:16411

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2023年常委会工作安排,为了解我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情况,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建设,提高民间信仰事务管理规范化水平,9-10月,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与民宗侨外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下,听取了区民宗局相关情况的汇报,赴六横镇、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展茅街道等实地走访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镇(街道、管委会)、活动场所负责人和部分群众交流,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民间信仰历史悠久、分布广泛,是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2016年,我区结合“三改一拆”工作,对全区的277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了专项整治,经过处置违法、保留整合、改作他用,目前我区登记编号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106处。

近几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探索普陀特色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强化机制建设,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有序管理。相继制订出台了《普陀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施意见(试行)》、和《普陀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政府主导、宗教事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民间组织参与、场所自我管理的齐抓共管机制。制定印发了《普陀区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纳入全科网格管理实施方案》,实行“三人驻点小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区域特点,分类施行,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

(二)创新治理方式,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规范推进。以登记编号管理为抓手,实施分类管理,实行民间信仰场所升降级制度,目前甲类场所共46处、乙类场所60处。提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目前全区已有5处被列为市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示范点。出台全省首个镇级层面的管理办法,实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红黄牌”管理机制,实现全区各镇(街道、管委会)全覆盖。建立了场所巡查工作制度,落实了21名基层巡查员和161名社区联络员,及时制止多起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事件的发生。已完成全区106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监控安装,确保场所依法依规安全建设。严格财务监督,已纳入登记编号场所全部开设单位银行结算帐户。

(三)注重提纯复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作用逐步显现。一是挖掘文化价值。以“一庙一故事”为着力点,修编完成了全区106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文化故事二是丰富文化生活。整合民间信仰中积极因素,开展各类民间民俗活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桃花会”时隔7年再次举办。三是发挥教育功能。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当地历史、民俗文化相融合,与周边的文化礼堂等阵地相整合,打造成思想引导、道德教化的精神家园。如大展都管庙等场所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四是参与社会治理。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协助开展矛盾调解,积极参与宗教界“慈善一日捐”等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有偏差。一些地方和部分干部对民间信仰工作重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有的把民间信仰视同封建迷信,或与宗教工作混淆,或局限于民间文化视野,认为民间信仰无关大局,可任其自生自灭,存在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部分群众对民间信仰认识模糊,有的不能区分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一些群众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有的甚至阻碍执法。

(二)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非法宗教活动时有发生,因经济利益驱使,一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或出租场地,或邀请游僧假道入驻,举行非法佛事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屡有发生。乱建滥建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扩建、重建,且由于相关部门发现、处置不及时,导致问题积累、后期处置难度较大。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有的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参与群众多,活动时间长,组织不够严密;有的场所年久失修,存在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隐患;有的场所地处海岛或山林,通道狭小、交通不便,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救援难度较大。场所“返潮”需要警惕,实行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后,改作他用和应拆除未拆除的场所,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不严,后续管理措施不完善,加之群众有相关实际需求,部分场所存在“返潮”隐患。

(三)机制保障有待加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严,由于思想认识、工作力量等方面的原因,不同程度存在日常管理逐级弱化的状况,部分镇(街道、管委会)、社区(村)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巡查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不强,很多场所管理人员年龄偏高,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接受新事物能力较差,年轻骨干人才缺乏,导致后继乏人,不能满足新时代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要求。综合监管机制还需健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大多没有产权证,所有者缺位,四址不明确,维修和建设缺少专业部门指导与审批,对一些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置,还存在宽松软的问题,有关执法事项没有下放到镇(街道),管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没有执法权,对违法行为缺乏快速高效的处置措施。

(四)正向作用发挥不够。部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存在宗教化、功利性、庸俗性的倾向,在充分发挥民间信仰的道德教化和社会服务功能等方面有待加强。一些民间信仰活动品质不高,留有糟粕和迷信成分,能够融合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不够丰富。保护和传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民间信仰在文化传承等积极作用方面还有提升空间。有品牌有影响的优秀民间民俗文化活动不多,与文旅融合不够,受地域性限制,带动效应不明显,活动后续作用发挥不足。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升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能力。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防范邪教和抵御外来宗教渗透、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升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能力,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着眼推进区域治理现代化、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要求,坚持党建引领,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和全员网格管理中,完善联动联治、管引结合等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要压实管理责任,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切实压实社区(村)责任,夯实基层基础、消除管理盲区。

(二)综合施策,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规范有序。要坚持法治理念、系统观念、底线思维,有力有序推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加大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镇(街道、管委会“四个平台一张网”及大数据“智治”的作用,力争实现实时监管全覆盖。要严控场所基建,严格控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杜绝乱建滥建,有关部门要依据政策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四址定位,明确场所边界,对符合建设要求的,严格审核、全程监管,严防场所超高超大建设,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在第一时间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要守牢安全底线,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牢牢守住意识形态安全、场所安全、活动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底线,加强对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防范技能。要遏制非法活动,加大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游僧假道入驻开展非法佛事、从事邪教和迷信等非法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对于出现问题情节严重的,要取消登记编号、收回证书。

(三)控量提质,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体规范提升。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创新治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民间信仰场所管理规范化水平。完善分类管理健全民间信仰场所升降级制度,利用退出机制,实现民间信仰场所动态管理,培养年轻骨干人才,督促和帮助民间信仰场所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日常管理,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体品质提升。要提升功能定位,重视场所的文化性要素,把有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合成为民俗文化展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综合性功能的聚集地,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迁建、改建时进行重点整改提升。要强化示范引领,以省级民间信仰规范化场所创建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提升场所管理,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四)强化引导,充分发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正向功能。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既尊重群众的信仰寄托,又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要挖掘文化内涵,编撰和讲好“一庙一故事”,深挖民间信仰场所、活动等方面的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民间信仰中符合时代进步的积极因素,发挥其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庙会等民间民俗活动,融入积极向上、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活动内容,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移风易俗、乡村文明。要提升文化价值,立足独特的海洋资源优势,挖掘具有普陀特色的民间信仰文化活动品牌,与文化节庆、民俗旅游紧密结合,扩大“桃花会”等知名度,写好共富文章。要服务社会事业,鼓励和支持民间信仰发挥公益慈善功能,推动场所慈善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引导民间信仰在抵制邪教影响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信众爱国守法、服务社会、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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