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推进法治普陀和县域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支持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和被监督建议单位的办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依托“数检督”数字化管理应用场景系统,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区检察院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 区检察院在履行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存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违法行为、怠于履职或其他重大隐患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
第五条 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第六条 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对于重大、复杂、敏感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区检察院应加强调查研究,并以情况反映等形式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以供决策参考,推进社会治理工作。
第七条 区检察院应立足检察职能,聚焦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基层检察室建设,通过海岛巡回检察、与人大代表联络站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联动等工作,拓宽渠道,改进方法,及时准确收集有关法律监督线索和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的,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意见建议等,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形的,可以交由区检察院办理。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拟提出的检察法律监督事项,应经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初审,相关委办联审,主任会议审定后交办。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监督事项,区检察院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律监督情形的,应立即启动办理程序;对不符合法律监督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专题督办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议题时,应当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与。
第十一条 被监督建议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制定监督意见、检察建议办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及时办理,全面整改,按时回复。
第十二条 区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积极配合和督促被监督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对办理、整改、回复情况和后续情况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 被监督建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区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被监督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区检察院可以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区政府、区纪委监委、被监督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工作,形成审议意见,交由区检察院研究落实;通过专题询问、提出质询案、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等方式,对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加强监督。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件办理和监督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一)每年一次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整改办理情况开展专项抽评,抽评结果作为对部门工作评议的依据。(二)通过“数检督”应用系统,组织人大代表对区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及被建议单位回复落实情况进行评议。(三)对涉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类案,或者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单位重视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经多次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办理、不回复的,或者因未整改办理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可通过启动专项审议、专项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提出质询案、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初听取和审议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及监督意见回复落实情况报告;年中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及被监督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时,一并报告检察建议回复、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应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重点对被监督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监督意见进行商议,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提出复查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监督意见的办理,积极跟踪,加强协调,确保落实解决。
第十九条 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应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分析研判、案件质量评查、检务督查、绩效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案件通报等相关制度,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条 区检察院要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积极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突出类案监督和专项监督,深化精准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区检察院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备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上传至 “数检督”应用系统。
第二十二条 区检察院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东海渔嫂”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检察建议的公开听证、宣告送达、异议复核、协商办理等各个环节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全社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
第二十三条 区检察院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工作,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和以案释法,深化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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