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与党中央和上级决策精神相一致、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坚持与推进数字化改革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交办和存档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与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委、办、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
第三章 审查
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下列不适当的情
形:
(一)同上位法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的。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以下称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并及时送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进行具体办理。
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根据分工对口原则进行甄别后送相关工委、办、室进行具体审查、提出意见。
相关工委、办、室落实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在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回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委、办、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和利益利害关系方等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法制与监察司法工委汇总相关工委、办、室提出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移交办公室归档;审查认为应予以修改或撤销的,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书面要求和建议后,办公室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收到情况予以书面告知,并进行研究。有必要审查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交办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十五日内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向区人民代
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23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舟山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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