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8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2008年9月23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12月1日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所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扬民主,切实维护民利,不断拓宽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从辖区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中产生,由街道党工委推荐,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其在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做好区人大代表选举、补选和罢免等工作;
(三)组织街道民主议事会制度的实施;
(四)研究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业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对街道财政预算、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辖区人大代表、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受理辖区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七)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及专职工作人员不直接办理应由街道办事处或区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办理的事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应当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讨论贯彻落实区委、街道党工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二)研究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的事项;
(三)研究街道民主议事会相关事项;
(四)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讨论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讨论预算、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讨论代表议案建议和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等,并对街道办事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本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及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列席,也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和区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街道民主议事会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会议。
第十条 街道民主议事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街道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的拟定和讨论;
(二)街道有关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调整;
(三)街道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和实施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会商、合议、票选和建设情况;
(五)街道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街道重大事项的办理公开;
(六)街道各级队伍建设和工作效能情况;
(七)议事成员意见建议及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街道党工委或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协商的事项。
街道民主议事会会议召开时,可根据会议议程涉及的工作内容,邀请街道相关党政领导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视察、调研、检查、评议等方式开展监督,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
人大街道工委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和街道工作实际,围绕事关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和区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评议;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开展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街道民主议事会票决产生的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意见建议的督办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查阅资料、专家论证、座谈研讨等具体方式开展督办。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组织好本辖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切实加强代表联络站(点、室)的建设,可以将代表联络站(点、室)的场地统筹使用,并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加强网上代表联络站建设,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到联络站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代表传达全区和本街道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向代表递送有关文件及资料等,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认真执行代表履职登记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评议、监督。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参照以上条款,组织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参加代表活动,为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履职提供服务,并加强对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预算监督、视察检查、工作调研、工作评议、代表活动、联系群众等工作制度,推进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理论,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街道民主议事会成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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