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认真办理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后,向“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限期办理或答复的综合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对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根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以常委会文件形式的审议意见印发至“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审议意见交“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直接办理相关议题审议事项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抓好落实。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对于审议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认为在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在1个月内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沟通,做出具体说明。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最迟应当在9个月内提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一府一委两院”提交书面报告20日前,应当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办理相关议题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一府一委两院”办事机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再按规定的时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材料要突出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逐步能解决的,要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要做出具体说明。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适时听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可以提议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听取,或组织进行评议、调查和质询。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后,可以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应表决人数三分之二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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