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潘晓辉辞去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6-08 12:06 浏览数:7196
(2020年6月3日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潘晓辉提出的辞职请求,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潘晓辉辞去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向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