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6日中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区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在区委领导下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负责传达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中央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策、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第四条 围绕区委的总体部署,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机关人事工作;负责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七条 指导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接受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负责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第八条 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需要提交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结合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和内容
(一)讨论制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部署阶段性工作措施;
(三)研究讨论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教育工作,制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机关工作、学习制度等;
(四)研究部署本机关重要改革、重大活动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事项;
(六)审定需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其它需要在党组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提交机关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负责人会前拟定。党组成员或有关委室提出的建议议题,须会前报经党组书记酌定同意后提交。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人事问题,必须按干部任免的规定程序进行,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召开的议题、时间、地点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党组成员,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党组负责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如果议案涉及到党组成员或直系亲属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奖惩处罚等问题,该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主持人通知其回避。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在审议、决定问题时,应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形成表决意见前,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交由下次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组书记将讨论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请示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议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中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到会的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因病、因事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指派专人向他们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应由专人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起草,党组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决议,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随意发表违背党组决定的意见。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党组已作出的决定的,则须经党组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委室及时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机关党组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除按照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专题及要求外,通常就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党的章程、政治规矩、政治纪律的情况,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工作中党组成员作用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统一思想认识、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党组成员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认识、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避免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会或工作会,要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党组成员应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按民主生活会议题准备个人发言提纲;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组及党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前反馈给有关人员或在会上进行通报,会后加强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党组成员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认真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会前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会议的情况及批评意见会后由主持人转告缺席人员。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主持人和出席人员应根据重点议题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等情况,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二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党组及相关党组成员要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
党组应在会前向区纪委区监委和区委组织部报告,并在会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汇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会务准备、会议记录由区人大办公室负责;会议召开计划、上报材料、通报材料、整改措施等文件材料由区人大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书记审签。
第五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党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党组组织的学习。根据情况,可邀请党外干部和不是党组成员的各委室其他负责人参加党组学习。
第三十五条 党组学习每月至少一次,每次至少半天。
第三十六条 党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的学习内容;
(三)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区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四)宪法、法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材料;
(五)国际、国内时事政策资料;
(六)有利于提高执政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的各种新知识、新技能;
(七)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密切关联的各种知识。
第三十七条 党组学习可采取集中读议、集体研讨、集中授课、中心发言、座谈讨论、自学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党组学习要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不断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每位党组成员每年要撰写1-2篇学习体会或调研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党组每次学习的内容和形式由党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党组学习的材料准备、学习记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自觉接受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人大机关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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