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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会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10-20 12:10     浏览数:2645

(2014年9月29日普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为切实增强常委会会议审议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一)科学确定审议议题。区人大常委会要按照谋大局、议大事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审议议题。议题的确定要广泛征求区人大代表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认领重点发言议题。为提高审议发言的针对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年初确定的审议内容,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和专业特长,选择2—3个议题,经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后确定为重点审议发言议题。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常委会会议议题有关的调查、检查、视察等工作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进行,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调研、视察、检查要综合运用听、看、查、访等形式,增强调研工作的实效。调研、视察、检查可根据需要邀请选择该议题作为重点发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领域的代表、专家一并参加。

(四)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调研、检查、视察情况,及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提交会议的调研报告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对工作的总体评价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一针见血;意见建议要言之有物、突出主题,提出措施要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调研报告篇幅要适中,单项性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般控制在2500字左右,综合性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般控制在3500字左右。

(五)及时通知与会对象。主任会议确定的常委会会议日期、建议议程等事项,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前10日通知“一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六)准时提交会议材料。“一府两院”应在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举行前20日,将议案、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相关委(室)要对报告材料的内容、格式、篇幅严格把关,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提交单位。会前10天,“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修改后的报告材料送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材料在会议举行前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一府两院”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人事任免事项提请机关提交的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考察考核材料、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会议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参阅文件等,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翔实,文字简炼,数据准确。报告材料的篇幅要适中,专项工作报告一般控制在3000字左右,综合性工作报告一般控制在4000字左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一般不超过2000字。

(七)召开主任会议初审。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组织部门提交的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考察考核材料及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常委会会议准备工作和有关调查情况的汇报,初议会议有关议题的决议、决定和工委初审意见。

(八)做好发言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选定的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列出发言提纲,为审议发言做好充分准备。如有必要,常委会办公室可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组织会前学习。

二、严格执行会议制度

(九)严格请假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经准假后,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离会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无故缺席超过两次的,可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十)依法列席会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各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应全程列席会议。主任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政府相关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

因故需要调整列席人员或不能按时列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告或请假,经同意后,告知常委会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或缺席。

(十一)“一府两院”负责人报告工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

三、精心组织会中审议

(十二)统筹安排会期。常委会会议应按照既紧凑又有序的原则合理安排会期,听取和审议单项专项工作报告原则上安排半天,其他议题按需要安排,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

(十三)确定重点发言人。对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办公室要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初认领的重点发言议题和会前的调研分工,每个议题确定5-7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作重点发言,并酌情邀请1-2名列席会议的代表发言;其他人员可就各自角度和掌握的情况从一个侧面深入发表意见,或对重点发言人的发言补充深化。

(十四)掌握发言时间。专项工作报告和工委的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15分钟,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20分钟。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十五)充分审议议决。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审议提交会议的报告、议案,并充分发表意见。审议发言要紧扣主题,开门见山讲实话,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应客观平实中肯,切合实际。

会议对审议的报告、议案,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

(十六)认真听取会议意见。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审议,回答询问,必要时就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审议意见在会上作表态发言。

四、切实抓好会后落实

(十七)及时交办审议意见。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相关委(室)根据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审议发言和会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于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简明扼要,针对性、操作性强,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必要时,可附上审议意见办理事项一览表。审议意见形成后,经常委会领导审定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十八)重视办理落实。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依法认真执行和办理。除规定期限外,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方案,六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对无故不按期报告办理结果或无故不执行决议、决定的,常委会可视情提出询问或质询。

(十九)加强跟踪督办。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跟踪督查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就重要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视察,以促进其办理落实。

必要时,可以将“一府两院”执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列入第二年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听取内容。对执行情况不满意的,应责成“一府两院”重新办理,并再次反馈,直到满意为止。

(二十)加强新闻报道。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并加强对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执行和办理情况的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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