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委〔2015〕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美丽新普陀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新形势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第一线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深化法治普陀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把握加强人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深化法治普陀建设,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必须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主线,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支持人大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完善、提高,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使人大工作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三)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机制。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的工作和建设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坚持和完善每届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党委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定期听取专题汇报、通报重要情况、答复问题请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等制度。党委、政府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安排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参加。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保障作用,及时传达贯彻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对年度重要工作、履职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未作规定的实践探索等,报党委同意后实施。注重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整体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监督的事项,应避免党政联合发文。
(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的学习宣传。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要定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知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建立联席会议等沟通制度,共同研究年度宣传计划与重点,形成宣传人大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主流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对人大工作的的报道力度,创新载体,深化报道,大力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成效和经验,切实增强宣传实效。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和工作,要在同级党委机关报的重要版面和广播电视的重要新闻节目中刊播。要扎实做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宪法教育和法治宣传,着力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科学确定会议议题,合理安排人代会的日程,保证必要的审议和酝酿时间。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高审议发言的质量。“一府两院”应按规定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会议报告和审议议案,“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会议制度,依法列席会议,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按照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目标要求,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协调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突出重点,准确选题,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要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组织方式,依法通过专项工作审议、工作评议、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一府两院”年度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开展监督,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建立健全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需经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加强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深化计划执行、部门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性债务等审查监督,加快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和重点专项资金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加强和改进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探索建立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司法工作人员履职监督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注重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刚性监督形式,强化对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报告工作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等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及时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副职实行。政府要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规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主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按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的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等,也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七)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规定提交。协调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制度,探索建立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八)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统一。加强对选举任免工作的领导,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和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保障代表的法定权利,严肃查处选举任免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党委提交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时,组织部门应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情况、征求意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选举和任命干部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建立和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颁发任命书、拟任职发言或任后表态承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积极探索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途径,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
三、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九)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加强对代表选举工作的统一领导,重视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切实用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权。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和审查,组织部门要会同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把好代表的入口关。要适当控制党政领导干部比例,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保证一定比例的党外代表候选人,保证连任代表候选人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在推荐、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十分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政能力,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坚持把履职情况作为连任代表提名的重要条件。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登记和辞职等制度,坚持和规范评选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等激励机制。强化代表的职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带头履行法定职责,定期深入代表联络站,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建议。
(十)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要尊重并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代表的各项权利,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制度。探索和规范代表集体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并就“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和建议制度。要坚持和完善代表工作各项制度,健全代表活动网络,不断规范和创新代表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实效。要加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不断改进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代表活动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代表、接待代表日等制度。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坚持和完善代表接待人民群众、向选民述职的做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畅通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
(十一)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与办理工作水平。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规定,明确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基本要求、范围和程序,并加强引导。人大常委会要发挥监督协调作用,督促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和落实,不断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坚持和完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议案、建议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政府领导领办制度,认真总结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绩效评估的做法和经验。“一府两院”要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单位“一把手”责任制,并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纳入承办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分级评估和分类办理机制,通过代表合议、满意度测评、跟踪督办等方式,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承办部门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提高办理工作实效。“一府两院”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并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要探索、完善评选优秀代表议案建议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先进单位等做法。
四、不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十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思想作风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贯彻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做好人大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和理论水平,以先进科学的理论指导人大工作实践。
(十三)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及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要占委员总数的60%以上,并逐步提高;专职委员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并有三分之一以上能任满两届,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应逐步增加熟悉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专业知识、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年富力强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有较年轻、熟悉人大工作的专职副主任。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占人大机关和原所在部门编制,在地方总编制中单列的规定。
(十四)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继续通过选拔任用、轮岗培训、挂职锻炼等渠道,提高人大机关干部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大人大机关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力度,每届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大机关干部对外交流,使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进出有序、良性循环的机制。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需的工作经费,并逐年增长。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外交流,把人大常委会的对外交往活动列入外事活动的总体计划,统筹安排,提高对外交往实效。
(十五)加强镇、街道人大工作。把镇、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研究制定加强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重视开好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合理确定会议议程,完善审议程序,充实会议内容,保证选举酝酿和审议各项报告的时间,提高议决水平。根据需要每年可适当增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强化镇人大监督尤其是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职能,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支持和配合镇人大开展工作。健全完善镇人大工作制度,切实发挥镇人大主席团和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作用,保障镇人大干部主要精力用于开展人大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在组织辖区内代表开展活动、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和联系人民群众、反映民意诉求等方面的作用。要配齐配强镇、街道人大干部。各镇、街道应设专职人大主席(主任)和1-2名副主席(副主任)、1名人大工作联络员。经济比较发达或人口比较多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人大工作专职联络员。镇、街道人大干部享受同级党政领导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把对镇、街道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区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副主席(主任、副主任)的配备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应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经费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增加镇、街道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要探索完善街道民主议事会议制度,进一步延伸和强化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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