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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11-02 12:11     浏览数:2485

(2005年6月28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2008年9月23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在本辖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为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派出工作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其所在街道党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2—3名。主任、副主任可专职,委员一般兼职。下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1名。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由区委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制定本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街道辖区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组织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听取所在街道办事处关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等方面工作和执法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部署,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以及向选民述职等活动。

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和驻街道的政府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评议。

六、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负责组织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并协助负责联系所辖街道内的市、省人大代表,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帮助。

七、督促本街道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和受理本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协助有关方面推动代表和人民群众建议和所提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八、协助和指导辖区内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九、承办辖区内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有关工作。

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街道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驻街道的政府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与街道办事处、驻辖区的政府工作机构建立联系制度,互通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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