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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11-02 12:11     浏览数:2375

(2018年8月17日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服务,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检查了解区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及有关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二)对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三)检查了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做好督促反馈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承办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综合后由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上报;

(五)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和专题视察,写出调查或视察报告,并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提供有关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材料;

(六)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草拟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七)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建议;

(八)根据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围绕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参加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各项活动,检查与本工委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年工作要点(草案),提出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十一)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质询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十二)负责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向主任会议反映;

(十三)负责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密切同本级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联系,互相协助,做好工作;

(十四)承办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通报工作情况,协商有关事宜。

第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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