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7日普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17日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服务,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检查了解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二)对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三)检查了解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做好督促反馈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承办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制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协助其他工作委员会对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上报工作;
(五)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法制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提供有关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材料;
(六)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七)办理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
(八)参加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各项活动。调查和检查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年工作要求(草案),提出有关执法司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十)对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干部进行了解和公示,并加强跟踪监督,对其中不称职的干部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督促并参与有关部门搞好依法治区和普法教育工作;
(十二)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有关法制内务司法方面质询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十三)负责与法制内务司法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向主任会议反映;受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案件;
(十四)负责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密切同本级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联系,互相协助,做好工作;
(十五)承办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通报工作情况,协商有关事宜。
第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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