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工作是本行政区域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形成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三条 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有利于拓展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空间,拓宽人大代表和信访群众的沟通渠道,提高代表的责任意识和自身素质,为人大代表掌握第一手材料,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打好基础。
第四条 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是指:人大代表通过接访走访约访等形式,到群众中了解社情民意,畅通民意表达和群众诉求渠道,并依法由人大代表受理信访事项的活动。
接访是指人大代表在本选区指定场所接待信访群众。
走访是人大代表到本选区深入选民了解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收集信息,及早发现信访苗头。
约访由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和人大信访部门与信访人事先进行沟通联系,掌握信访人所要反映的问题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人大代表或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接访。
第五条 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要当好政策法规宣传员,当好下情上达信息员,当好信访问题调解员,当好信访事项办理监督员。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人大代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席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大代表及由本选区产生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批评、控告和检举;
(三)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对本级国家机关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不服的申诉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批评、建议;
(六)依法应由人大代表需要监督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人大代表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被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受理的,尚在规定期限内或未发生约束力、法律效力前的;
(三)已被政府职能部门信访三级终结的;
(四)政府信访部门受理范围内的一般性行政事务类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信访处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受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反映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权限,由各职责部门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涉及区级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责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落实主办单位并督促办理。
第九条 信访处理基本程序与方法
(一)登记。一事一案填写《人大代表接待信访群众登记表》,记录信访人或信访领衔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建议意见等基本情况,并请信访人在记录栏上签字。
(二)调查核实。在接访之日起7日内,接访组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按受理范围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并告知信访人可受理信访事项的其他途径。
(三)受理。在接访之日起10日内,主接访的人大代表要落实好承办单位,一事一案发出《人大代表信访处理联系函》和《群众来信来访基本情况反馈表》,并采用口头或《办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形式,把受理决定和信访件承办单位等事项告知信访人。
(四)转办。由主接访的人大代表以代表个人名义, 一事一案向承办单位发出《人大代表信访处理联系函》和《群众来信来访基本情况表》,并报送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一般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答复;急需答复的信访事项,应抓紧答复;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可以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答复,由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督办;受理的信访事项对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意见,可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提出,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督办;受理的信访事项涉及到全区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作为代表议案在人代会期间提出。
(五)催办。主接访的人大代表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与协商,要酌情运用催办、约见、视察等监督手段,促成信访事项及早办结。
(六)督办。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要发出《疑难复杂信访件协助处理报告书》,报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督办。督办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等方式进行。
(七)答复。受理的信访事项由主接访的人大代表负责口头或书面答复。一般以《信访办理情况答复函》形式答复。答复前,主接访的人大代表应同信访人进行面商,集体访的与信访代表人面商。
(八)归档。主接访的人大代表要将所有信访材料,及时报送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存档。
第十条 检举控告信需转办时,只转给被检举控告人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领导。
第七章 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方法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要加强对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信访工作的指导。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具体承担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的综合管理、统一交办和协调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职责
(一)耐心倾听诉求。认真记录,及时办理,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
(二)如实反映信访人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维护合法权益。对不正确的意见和过分要求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请求、事实与理由,并由信访人在《人大代表接待信访群众登记表》记录栏中签字。
(四)对来信来访的重要信息、动态和信访热点、疑点问题,要及时进行综合分析,酌情报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五)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信访事项应主动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努力控制信访事态恶化,把信访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信访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帮助代表做好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指导交流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工作。选配好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网络点组长和联络员,制订网络点工作计划。联络员与选民应保持经常沟通,及时掌握信访动态。
第十四条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一)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信访信息、信访动态,均列入报告范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由、目的要求、发展态势预见及可采取措施、已采取措施及效果等。
(二)人大信访联络员要在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并口头或书面报告本网络点组长、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
(三)主接访的人大代表要在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并上报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努力做到信访苗头早发现、信访事项早报告、信访事件早控制、信访问题早解决。
第十五条 加强代表联系信访群众培训工作,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培训形式,提高人大代表综合素质,使人大代表掌握化解矛盾的方法和艺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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