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5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6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密切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常委会了解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常委会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信访工作在同级党委和常委会的领导下,与人大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常委会按照分别受理、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综合分析的基本规则开展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四条 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区级国家机关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不服的申诉和意见。
(二)对区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三)对区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普陀区处理突出信访问题及群体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人采用各种形式的来信来访,其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受理。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受理信访人直接写给其本人的来信,接待有关信访人的约访。
(二)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交办的来信来访;受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直接来信来访和常委会信访工作室(以下简称信访室)转送或者邀请配合与协调的来信来访。
(三)常委会信访室是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受理信访人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来访;受理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交办的来信来访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转送、介绍的来信来访;受理区人大代表本人的来信来访;受理区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活动中交办的来信来访或者其转递、介绍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检举类的来信来访;受理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时,通过信访渠道定向征集人民群众对被监督对象意见、建议的来信来访;受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区联席会议转送和介绍的来信来访。
具体承担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信访的综合管理、统一交办和协调督办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分为申诉类;求决类;控告、检举类;批评、意见、建议类;其他类。
第七条 根据信访事项的分类,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办理。
(一)属于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处理的,报请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按批示办理。
(二)属于应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处理。
(三)属于需要区“一府两院”或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结合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办理意见,由常委会信访室统一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或转送;
(四)属于不需要由常委会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由受理人员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作为重要信访件向有关机关、组织发函交办或者会议交办;
(一)控告“一府两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明显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控告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理由充分,依法应由区级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区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反映违法行为严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关全局或者涉及区级多个执法部门且久拖不决的;
(七)常委会领导交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八)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区联席会议交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九)应由常委会信访室发函交办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九条 需要由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一般信访件,由常委会信访室逐件登记,经常委会信访室负责人同意,单独或者列表统一发函向有关机关、组织转办。
第十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常委会信访室应及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
第四章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反馈
第十一条 对报送区联席会议处理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件,常委会信访室要加强与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按商定的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接收有关机关、单位办理情况的反馈。
第十二条 对交办的重要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承办,并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和答复信访人。不能按期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向常委会信访室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对单独或列表统一向有关机关、组织转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畴的信访件,由承办单位落实承办及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情况抄告常委会信访室。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查
第十四条 对报送区联席会议处理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件,由常委会信访室与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互通情况,协同督办。
第十五条 常委会信访室交由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重要信访件,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的,常委会信访室可以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者派人督办,也可以请承办单位来人汇报情况。督办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协商、协调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常委会信访室的催办、督办等工作,可视情与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承办单位反馈的信访件办理情况,经常委会信访室负责人同意,可作结案或者暂不结案处理;也可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视情督办或结案。
第十八条 对拟作结案处理的信访办理情况反馈报告,连同该来信来访材料,一并报送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传阅后存档。有阅批意见的,按阅批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 常委会信访室每半年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承办单位对信访交办件的办理情况。年底以表格形式对全年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反馈率低的承办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并报区联席会议纳入信访工作考核体系或对信访反映问题列入专项工作进行督查。
第六章 信访动态的综合分析
第二十条 常委会信访室每季度有统计报表,每半年对信访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年终有信访工作总结,并通过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区人大信访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分析应列出重点、热点和倾向性信访问题,为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以及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提出议案、建议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来信来访反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典型或重大案件,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社会动态,常委会信访室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汇总和分析,通过《普陀人大》予以反映。
第七章 对群体性上访和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同批次五人以上来访(含五人)称群体性上访,依据有关规定作以下处理:
(一)对一般性群体上访,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接待。必要时,经报请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邀请常委会有关部门共同接待;
(二)对重大群体性上访,应及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并按领导意见处理;
(三)对群体性上访经接待后仍坚持不肯离去,强烈要求常委会领导接待的,经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安排常委会有关领导出面接待或约访上访代表;
(四)对群体性上访劝说不成,妨碍常委会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按异常上访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和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在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在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等不法行为属异常上访。
第二十五条 对异常上访情况,接访人员应积极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视情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六条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由一名常委会领导具体分管,按照统一计算、统一督查和统一表彰的要求,建立健全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机制,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成立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在区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建立人大与有关机关、部门联系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第九章 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可通过下列主要途径和方式为人大代表联系信访群众提供服务:
(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区人大代表参加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和约访、下访接待或上门走访信访人;
(二)适时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结合常委会专项工作监督议 题,以各种形式定向受理群众对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
(三)适时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区法院关于信访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问题案件的庭审旁听和听证调处工作;
(四)为区人大代表参与乡镇(街道)人大开展的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信访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区人大代表参加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款活动时受理、接待的信访事项,按有关信访规定办理;对参加庭审旁听等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区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如内容涉及代表个人或与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作为来信按本规定处理。
区人大代表转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在联系信访群众活动中,受理到对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具有普遍反映的热点和倾向性问题,可作为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常委会可视情开展专项监督工作或者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促进工作和推动同类问题的解决。
第十章 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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