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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重要信访办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01 12:11     浏览数:2768

(2001年12月30日普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八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办理重要信访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信访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重要信访办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内容的信访件作为重要信访办理。

(1)控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明显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2)控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3)对区行政、司法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案情比较重大并有复查要求的;

(4)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5)上级人大交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第三条 列为重要信访由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主任会议研究确认。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受常委会委托,具体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重要信访件的交办、督办工作。

第五条 重要信访办理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并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就地解决问题的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重要信访办理的形式:

(1)转交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2)由区人大常委会或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处理;

(3)由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转交乡(镇)人大或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及群众控告、举报、申诉的可能属重要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把信访件提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主任会议审议,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处理办法。

第八条 重要信访的交办应当按函转程序处理。交办函应使用机关信笺,按统一格式,写明文号、信访人身份、信访事项、办理要求等(见样式一)。有关信访材料应随函转交。有领导批示的,应附批示复印件。

第九条 对信访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处理意见、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根据信访反映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办理方案。办理中要做到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处理意见明确。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重要信访的办理过程中,遇到非本单位解决的问题,使办理工作不能继续时,应及时与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沟通情况。

第十二条 重要信访交办后,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未办结的重要信访件可采取不同形式催办。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见样式二)。如有特殊原因,逾期不能报结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办理报告要一事一报。对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结果报告要逐一回答。

第十五条 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以审核报告单形式审核,确定是否予以结案(见样式三),并向承办单位反馈。对不予结案的重要信访事项,应要求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再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如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回避。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重要信访办结后,信访部门应将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统一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办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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