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 代表票决制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应在项目征集、审议票决、监督评估等票决制工作的各环节及时向区委汇报。候选民生实事项目在提交区人代会票决前应先由区人民政府提交区委讨论通过,再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提出。
(二)坚持以人为本。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善于采纳民智,最大程度的体现人民意愿。
(三)坚持依法开展。强化法律意识,维护票决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可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以代表积极参与、项目有效实施为目标,因地制宜,突出效果导向,注重数量服从质量,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防止形式主义。
第二章 项目征集和初定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初定环节发挥主导作用。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在通过自身条块渠道征集项目的同时,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向社会进行广泛征集。
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托代表联络站、网上联络站、履职平台,以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积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对征集到的项目汇集整理后进行初选,按程序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并及时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作为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在项目初定环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财经(工)委和相关工作委员会要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八条 候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提请每年度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代表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主席团会议上作说明,并书面印发代表。
候选项目介绍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间、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大会应安排必要的审议时间,以利代表深入审议。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回答代表询问,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经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全体会议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开展代表票决制工作时,应制定和通过票决办法,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办法、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20%-30%之间。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出初步监督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研究后实施。
项目监督要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镇(街道)人大、各代表小组和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执法检查;
(二)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预决算审查;
(四)组织代表视察;
(五)专题调研;
(六)专项工作评议;
(七)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中的如下事项:
(一)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
(二)建设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
(三)资金筹集、使用,概、预算控制和招投标情况;
(四)评审和审计情况;
(五)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10月份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调整后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告知全体区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以代表为主体、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的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提高使用效益,加大审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应听取和审议政府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条 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向代表作出解释与说明。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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