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普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督办力度,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对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及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二、评价内容与分值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15分)
1、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办理工作(5分);
2、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明确(4分);
3、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6分)。
(二)办理经过(35分)
1、调查研究(10分)
承办单位对议案建议提出的问题到实地等进行调查分析,听取意见。
2、面商沟通(10分)
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进行办前、办中、办后面对面协商。
3、主办、协办(5分)
主办、协办单位责任明确,配合到位。
4、解决措施(10分)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到位。
(三)办理结果(35分)
1、A类,按照答复的时间安排如期落实,问题已经解决的得35分,基本解决的得30分。承办单位作出承诺,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
2、B类,按照答复的时间安排落实,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酌情得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30分;
3、C类,已被采纳,但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待以后解决的,经走访、座谈并作详细说明和解释,代表表示理解的,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能超过25分;
4、D类,留作参考,并向代表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代表表示理解的,酌情得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20分。
(四)答复规范(15分)
1、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并及时寄送征询意见表(4分);
2、办理标记类别准确(3分);
3、办理文书规范:使用本单位文件、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4分);
4、答复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区委区政府办、领衔人所在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或代表小组(4分)。
三、评价办法及结果应用
(一)评价办法
1、计分办法。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90分及以上为满意,60-89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
2、组织评价。由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或代表小组组织领衔人、附议人进行评议,同时也可邀请群众代表一并参加评价,并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分值标准进行打分。
3、评价反馈。本办法采用一案一评,评价结束后,由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或代表小组将《舟山市普陀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评价表》和相关资料一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二)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为区委区政府对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和年度评选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供依据。
四、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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