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8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9日普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代表联系选民要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注重联系实效。
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履行代表职务,主动参加联系选民活动。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选民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区级国家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推进工作。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及代表本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代表联络站、室接待选民;
(二)在选区定时定点接待选民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
(三)结合“网格”工作,开展进社区(村)入户走访;
(四)设立代表联系信箱(电子信箱)或印发工作名片等其它方法联系选民。
第五条 代表通过联系选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代表对选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经登记归类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代表能当场答复和解决的,给予当场答复和解决。
(二)对应由“一府两院”和有关组织处理的,代表可以协调召集选民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见面,予以答复和办理;也可以形成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通过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三)对于有悖法律或政策的诉求,代表应向被接待选民作出解释,做好说服劝导和思想教育工作。
(四)对收到的选民来信,经调查了解后可以明确答复的予以直接答复,不能答复的可以转交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或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处理。
第七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代表,由代表及时反馈给有关选民。
第八条 代表联系选民按原选区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镇、街道人大和闭会期间的区人大代表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一般每二个月安排联系一次,也可视情增加。各镇、街道人大和区人大代表小组应建立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登记制度和意见处理反馈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每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为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研究,改进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纳入代表履职登记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所辖单位应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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