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30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督办力度,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代表的满意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任会议成员督办的议案建议件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大会主席团确定的重要建议以及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督办的代表建议。
二、主任会议成员督办的议案建议件,原则上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按分管的口子分别负责督办。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对议案建议督办件的催办和落实工作。
三、督办工作可以通过了解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征求代表意见及满意程度、组织实地视察等形式,努力促使议案建议督办件的圆满解决。
四、对承办工作有一定难度的议案建议督办件,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创造条件,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对一时确实难以办理的议案建议,督促承办部门向代表做好解释工作。
五、提倡督办与对承办部门的集中检查活动相结合。代表工作机构要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在交办后一个月左右排出检查督办日程表。检查中未被安排的内容,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另行组织督办活动。
六、主任会议成员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和结果,联系人要及时向代表工作机构通报。督办工作结束后,代表工作机构要把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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