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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小组和代表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01 12:11     浏览数:2630

(2006年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小组和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和要求,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作用,经区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建立舟山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小组和代表制度。

一、联系的形式和方法

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选举单位划分,确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负责联系代表小组和该小组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与视察、调查、约请座谈、个别走访、通讯联络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与对口代表小组和代表的联系。

二、联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及时向代表小组通报区人大常委会近期主要工作安排,传达常委会会议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精神。

2、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组织和指导分工联系的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促进代表小组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

3、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时,要走访当地代表,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向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4、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每年至少与各自分工联系的代表联系1—2次。

5、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自分工联系的代表小组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填写在《代表意见征询表》上,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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