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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代表好议案、好建议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1 12:11     浏览数:2578

(2003年6月4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4日普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激励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好议案好建议评选表彰活动,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议案建议总数的10%,分别设一、二、三等奖若干个。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区人大代表在本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议案、建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议案、建议重点突出,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三)议案、建议一事一议(案),格式规范,内容翔实,文字简洁。标题表述言简意赅,内容具体明确,有理有据。提供议案、建议电子版。

(四)议案、建议得到承办单位的重视和采纳,问题得到了解决或纳入规划逐步解决,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普遍感到满意;议案、建议具有前瞻性,对今后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或指导意义。

第五条 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承办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推荐。

(二)初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委会同“一府两院”办公室对所推荐的好议案、好建议进行筛选初评,提出奖励等级意见,并征求承办单位的意见。

(三)审定。初评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评定。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被评为好议案、好建议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表彰和进行奖励,并在次年度的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报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具体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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