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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积极分子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31 12:10     浏览数:2260

(2004年4月5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增强代表意识,发挥代表作用,激发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推动代表为普陀经济社会稳步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区本届人大代表及闭会期间各代表小组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代表小组条件

1、组织代表学习、宣传、贯彻《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落实。

2、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4次;每次活动代表参加率达85%以上,小组内每个代表每年参加小组活动的次数均达到三次以上;每次活动的情况能以台账形式及时记录并上报。

3、组织代表定时轮流在代表活动室接待选民来访,经常了解和听取原选区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反映社情民意。

4、小组成员能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视察、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工作。

5、小组长能认真负责地组织活动,重视总结小组活动经验,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善于调动每位代表的积极性。小组成员遵纪守法,在社会各项活动中均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积极分子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在自身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协助、推动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2、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以及本小组组织的活动,围绕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地持代表证开展视察活动。

3、认真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领衔提出议案、建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为本选区的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协助政府和所在单位推进工作。

4、能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参加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三次。

5、能正确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廉洁奉公,做好表率,在人民群众中有良好的形象。

三、评选、表彰办法

1、评选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积极分子,采取由各代表小组自荐、相互推荐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方式进行。

2、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对推荐的名单,严格按条件予以筛选,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3、每年度评选代表活动先进小组若干个,代表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名。

4、被评为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积极分子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表彰奖励。

四、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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