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普陀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要围绕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组织。
第三条 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安排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区直机关、镇、街道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人数较多的小组,可以分为若干活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长、副组长负责建立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拟定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四条 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一)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三)应邀列席原选区所在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街道工作会议,参加其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列席或参加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及组织的活动。
(五) 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 根据安排进镇(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七)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督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八)参加其他必要的活动。
第五条 代表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活动,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3次。活动要做到:有内容、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第六条 代表视察,采取集中统一组织视察和持证就地视察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统一组织视察,由区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视察,视察时可以约请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陪同视察。
代表持证就地视察,可由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也可分为若干小组持代表证就地开展视察。
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安排,代表可以单独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每年年中各代表小组可根据常委会布置或根据各自情况自行选定课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每年年底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小组也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组织代表开展会前视察。
第七条 代表在视察、检查和调研中,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代表本人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八条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视察代表,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被视察单位对视察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九条 代表在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被要求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做好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联系、安排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每位代表每季度至少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要深入选区走访选民,征询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口头反映的这方面问题,代表可以以书面材料形式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信访室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请假。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第十二条 代表应当自觉接受选民监督,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有关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选民有权了解代表在任期内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情况,并对代表的工作进行评议,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分别联系并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做好走访代表、征询代表意见和要求的工作,及时通报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二次代表小组组长会议。通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情况,交流探讨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听取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部署工作。
第十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条件和方便,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活动经费按《代表法》规定,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专项拨给,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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