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6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一步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情况,加强对人大工作的监督,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经研究决定,试行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本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根据本规定自愿申请旁听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议题。
二、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的会议和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7天前发布公告。
三、要求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议题的公民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4天前,持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申请。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可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大机关申请,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大及时转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也可以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配的名额推荐公民旁听。
四、每个议题的旁听公民一般不超过5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考虑申请的先后顺序、旁听者的代表性及会议议题的需要等,拟定旁听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于会议召开2天前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公民本人,旁听会议有关议题。
五、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按指定时间、地点领取旁听证,按时凭证签到进入会场,并在会议旁听席就座,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议题。
六、公民在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如果对审议的某些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议结束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但不能在会上发言和提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收集、整理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在会后召开相关的座谈会,听取、记录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七、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旁听纪律。
八、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CopyRight 201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浙ICP备19007105号-1
主办: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浙公网安备3309030200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