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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听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10-31 12:10     浏览数:2375

(2005年1月26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一步密切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试行公民旁听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本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根据本规定自愿申请旁听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公民参加旁听的会议和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确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30天前发布公告。

三、要求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公民应于大会会议召开15天前,持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申请。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大机关申请,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大机关及时转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也可以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配的名额推荐公民旁听。

四、旁听公民名额一般不超过15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考虑申请的先后顺序及旁听者的代表性,拟定旁听者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于会议召开7天前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公民本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旁听大会会议。

五、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大会秘书处发给的公民旁听席有关工作活动安排表所列内容,按时佩证、签到进入会场,并在会议旁听席就座,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及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会议闭会前,由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召集旁听公民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对“一府两院”及人大工作意见、建议。

七、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旁听纪律。

八、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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