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之窗
MORE+
履职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履职制度
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31 12:10     浏览数:2391

(2017年11月30日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切实提高常委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并由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审计工作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涉及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国有企业的专项审计事项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

评应当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提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研工作。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跟踪调研报告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审计部门研究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审计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经工委。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有关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下列事项进行测评:(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三)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五)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六)主任会议确定需要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实到人数2/3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2/3,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2/3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2/3(含2/3)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测评系统的方式,由常委会实到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整改情况、重点部门单位和重点专项资金整改情况的报告分别进行测评。政府的整改报告采取一次性综合测评,其他报告按事项分别表决,并按照综合评价方式对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本次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责成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对重作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依法启动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测评结果虽然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但不满意票数占常委会实到人数1/4以上(含1/4)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区委,并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作为考核、奖惩、问责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 CopyRight 201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浙ICP备19007105号-1
主办: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浙公网安备3309030200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