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对街道财政预算的审批和监督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街道财政预算的审批程序
1、街道办事处按原编制镇级年度财政预算的程序编制好本街道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征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将各个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财政预算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时说明其中各个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情况。
3、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意见,函告各街道办事处按批准预算执行。
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如有调整时,街道办事处若相应要调整预算的,调整方案经征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意见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各个街道办事处的调整要求,纳入区财政调整预算的方案,报送区人大财经工委;其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百分之十时,由区财政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告知各街道办事处执行。
二、街道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依法监督程序
1、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履行闭会期间对本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制订工作制度,落实监督责任。
2、区财政局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同时加强对街道财政工作的指导。
3、各街道办事处要将财政预算执行、财政决算等情况向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履行报告制度。
4、区人大财经工委负责本试行办法的指导督查,并负责将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的督查情况整理汇总,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专题报告。同时,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政府财政工作的相关议题时,也应就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作专题说明。
区财政局应依据本试行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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