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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22 12:10     浏览数:2262

(2000年4月27日普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为不断提高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行使职权,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市、区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区委统一部署的理论专题学习内容;

(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四)各地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探索性的理论文章;

(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重要工作、重大活动中需掌握的有关业务知识和专门知识;

(六)其他需要学习的内容。

二、学习形式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会议学习、专题学习相结合的形式。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平时的学习;

(二)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举行例会时,均安排相应的学习;

(三)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全体组成人员进行一次专题学习。

三、学习组织

(一)区人大常委会例会学习、专题学习的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二)根据学习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各委、办做好材料准备、讲课人员的联系落实等工作。

(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参加学习的人员和缺席情况进行登记,并对重要的讨论发言作记录。

四、学习要求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经请假同意。

(二)学习时要认真,要集中精力。讨论时要积极发言,畅所欲言。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习中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力求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问题,指导本职工作。

五、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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