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增强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普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普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对规划草案、计划草案及相关报告的初步审查及规划调整方案、计划调整方案、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初审规划草案、计划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规划调整方案、计划调整方案。
人大财经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会议期间负责对规划草案、计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和实施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和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区人代会闭会期间负责规划、计划审查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方案时,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工委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计划审查监督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议和询问等。必要时可以就计划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汇报,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财经工委在计划审查监督中,应当发挥人大代表、财经咨询专家的作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经区人代会批准的规划、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八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议,应当报下一次区人代会会议备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计划相关报告时,区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计划执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并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计划相关报告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并交由区政府执行、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将批准的规划、计划正式文本,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区政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审查监督公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规划、计划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和审议意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区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计划草案和相关报告,计划执行、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规划调整方案、计划调整方案和相关报告的正式文本及其他材料,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资料、相关报表和数据信息等。
区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时,应当邀请区人大财经工委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章 规划草案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在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规划前,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上期规划实施情况和本期规划草案的报告及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规划草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五年规划结束前完成下一个五年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规划草案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规划草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期规划实施情况和本期规划草案的报告;
(二)规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规划草案主要指标安排的说明;
(四)规划草案安排的重大项目汇总表及说明;
(五)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编制的要求;
(六)区政府关于编制规划的通知、指南、重大改革和经济政策、形势分析预测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对规划草案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区人大财经工委对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的调研报告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规划草案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处理。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区人大财经工委。
区人大财经工委根据反馈情况,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形成规划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上期规划实施情况和本期规划草案的初 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区人代会规划决议的要求,是否完成预期指标;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本区发展战略;
(三)规划草案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体系是否适宜,发展战略和布局、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四)对经济形势分析和判断是否准确,是否考虑了全面深化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完成目标任务的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精准有力;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四章 计划草案初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在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计划前,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及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计划草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一年度计划结束前完成下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时,应当专项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本年度计划草案,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计划指标安排的说明;
(四)上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表和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表、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明细表及有关说明;
(五)上一年度改革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主要改革任务情况;
(六)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提前介入,就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听取区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汇报,会同区人大其他工作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对计划草案的初审意见。
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计划草案的初审意见,交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处理。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区人大财经工委。
区人大财经工委根据审查及反馈情况,形成计划草案审查情况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代会计划决议的要求,主要计划指标是否完成,建设投资项目推进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编制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发展理念要求,是否符合中央宏观经济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区委重大决策部署、本区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
(三)计划草案主要指标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依据充分、积极可行,是否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是否与五年规划、政府工作重点、财政预算相衔接;
(四)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符合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创新驱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发展要求,是否符合围绕主线、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障和改善重要民生问题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区实际,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六)对经济形势分析是否准确,编制计划草案有关重要事项说明是否清晰;
(七)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在区人代会举行会议期间,区人大财经委可以召开计划审查专题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和专题审查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计划草案进一步审查,提出计划草案审查结果报告草案,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第五章 计划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八月底前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计划执行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区人代会计划决议的落实情况、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二)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
(三)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
(四)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做好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监测分析,形成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 对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计划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
(四)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六章 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在年度计划执行中,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一般应当在本年度十一月底前将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计划调整的理由、指标、数额以及政策依据。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计划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计划调整方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经区人代会批准的计划;
(二)计划调整初步方案;
(三)计划调整方案的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计划调整方案的初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计划调整初步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提出调整计划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四)执行调整计划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五)与调整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准确;
(六)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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