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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30 12:10     浏览数:2516

(2000年6月8日普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12月31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8年9月28日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舟山市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区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财经工委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和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预算监督审查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将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作为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财经工委的前期沟通,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提前介入,及时了解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进行专题调研,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议和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汇报,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相关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对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和区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区和区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本年度区本级预算。

第十条 预算草案审查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区人大财经工委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区人大财经工委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区人大代表和有关财政经济咨询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编制和审查进行调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和审查的意见建议,并形成调研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在收到区政府部门提交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后,应当组织区人大代表及财政经济咨询专家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区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和区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讨论提出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一步审查,提出预算结果报告草案,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全 区和区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区和区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及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主要情况、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项目相关情况;

(四)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五)本年度预算草案,预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收支影响因素,完成预算的政策措施,工作重点等;

(六)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财经工委每年可以选择若干区级部门和单位的预算草案(包括上年执行数),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提交大会审查前,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先组织初步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先行审议。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八月底前举行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及区本级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在预算执行中,区财政部门应当切实提高预算收支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实行预算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结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财经工委依法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每年将预算支出绩效纳入预算审查范围,对重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开展专题调研或者专项监督。必要时,可以就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重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规范举债行为,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者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议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对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方面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监督预算有效执行。必要时,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组织人大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代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或者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对预算收支执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财政转移支付及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实行全过程、动态化审查监督。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及时报送经济、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社保、金融等有关材料报告和数据信息。

建立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等部门应当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三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和保障预算调整执行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后,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可以交由区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并反馈;区人大财经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和说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八月底前举行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决算。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应当对决算情况开展调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可以选择若干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初步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开展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应当同时听取区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对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研究处理并反馈。

区人大财经工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及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结果报告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草案。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报告正式文本、区本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同时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算草案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完成预算采取的措施、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的举措。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时,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到会听取意见,并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给予答复或者说明。


第五章 预决算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全过程的审计工作,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人大财经工委意见建议。审计计划确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各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督,并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予以重点反映。

区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时,发现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区人大财经工委通报。

第四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就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重点财政专项资金、国有资产资金及重点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其限时纠正处理。必要时,整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人大财经工委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举行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可以安排审计查出问题的重点单位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议。涉及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均需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披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期限和措施;

(五)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同时,附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汇总清单和被审计的重点部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区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审议意见书中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于下一年度八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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