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人常办〔2015〕7号)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规范执法,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区司法机关重要文件、特定案件和重大事项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内容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重要情况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分为三类:
(一)重要文件
1、制定的意见、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2、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实施管理、考核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3、机关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数据;
4、重要情况反映(要情专报等)、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
5、机构设置变更和内设(包括基层)各部门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情况;
6、司法机关之间和各司法机关内部建立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特定案件
1、区人民法院报送下列七类案件:
①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诉案件;
②决定再审的案件和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③决定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④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区管现职领导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⑤被执行对象为人大代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的民事执行案件;
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⑦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区人民检察院报送下列六类案件:
①发出通知立案书的案件;
②不批准或决定不予逮捕的案件;
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和决定撤销的案件;
④抗诉的案件;
⑤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区管现职领导干部被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
⑥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区公安分局报送下列六类案件:
①刑事案件立案后决定撤销的案件;
②已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③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案件;
④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案件;
⑤看守所服刑人员被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⑥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区司法局报送下列四类案件:
①监狱服刑人员被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
②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或减刑的案件;
③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案件;
④律师、公证员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的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
(三)重大事项
1、办案过程中发生人员重伤、死亡、脱逃等重大事故的;
2、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或错案责任的;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或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律师、公证员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4、执法过程中发生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
5、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
6、律师在依法执业中受到有关司法机关非法阻碍的;
7、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求报告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主动报告的其他情况。
二、报送的时间和形式
1、制定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在制发后一个月内报送;
2、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情况反映、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统计数据、机构和人事变更等应及时报送;
3、办理的特定案件按月报送,填写相应的案件情况报告表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每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情况;
4、重大事项应填写重要事项报告表,在该事项处理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报送工作的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做好重要情况重大事项报送工作是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2、加强领导。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要加强对重要情况重大事项报送工作的领导,确定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责任科室,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
3、认真督查。各机关内部对报送工作落实情况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应报全报,按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单位执行报送工作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反馈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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