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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26 12:10     浏览数:2397

(2008年9月23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报送对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性解释和具体办法等,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规范性文件有《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的时限和内容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应的说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备案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构和程序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为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初审、汇总、反馈、归档机构,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分工对口原则,由法制内司工委分送相关委、办、室进行具体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审查中,需要调查或者听证的,由法制内司工委为主,相关委、办、室配合。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室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于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汇总各相关委、办、室提出的审查意见,如审查通过的,归档备案;如审查认为应予以修改或撤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讨论,由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提出的要求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书面要求或建议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应当在15日内,将收到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并进行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查。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开

区人大常委会应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通过本区媒体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应当将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归档保存。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包括直接以决定、命令形式出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包括以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

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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