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8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渠道,保障人大代表对本区有关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人大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区人大代表和在普陀的省、市人大代表通报有关重大事项,使代表了解掌握本区的重要情况,为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创造条件。
第二章 通报的内容、方式
第三条 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
(三)涉及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情况;
(四)关系本区全局和经济长远发展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五)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实事办理情况;
(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区法院、区检察院一个阶段的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情况;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主要包括:
(一)对关系本区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可组织召开代表会议,集中向代表通报情况;对一些特别重要、紧急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召开代表会议或代表小组长会议随时通报;
(二)对“一府两院”领导的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文件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实事办理和代表建议办理等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搜集,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印发书面专题材料向代表通报;
(三)及时编发《人大工作通讯》,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
(四)通过召开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处主任或副主任分片联系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并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处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向代表通报;
(五)区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加强联系,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落实《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服务意识,把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作为密切联系代表、扩大代表知情权的重要措施,积极为代表搞好服务,主动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对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第七条 代表对所通报的工作如有建议和意见,可及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搜集汇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在下次通报情况时向代表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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