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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常委会重要案件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25 12:10     浏览数:2325

(2000年4月27日普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根据我区依法治区的决定,特制定重要案件监督的制度。

二、区人大常委会对在依法审议、评议、视察检查、执法检查、受理人大代表和群众申诉、控告、检举中反映出来的涉及行政、司法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案件(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案件。②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③公安、检察、法院有争议、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④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或下级人大反映的重大案件。),通过监督书通知的方式。转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调查和处理,办理机关要按规定时间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三、监督通知书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草拟,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四、监督通知书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限期办理和报告办理结果的具体时间要求。办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结果。如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视案件内容和办理情况,也可责成办理机关向主任会议汇报,或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五、办理机关接到监督通知书后,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通知书的办理工作,明确落实办理部门和科室,认真研究落实办理措施。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书面材料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六、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办理情况的督查,做到及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听取办理情况汇报,推动办理工作。

各办事机构应在反馈材料收到后7日内,对办理结果提出意见,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或主任会议汇报。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办理机关复议或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依法提出质询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七、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执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情况的汇总,每年年末向主任会议汇报,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评价,并在联席会议上向政府、法院、检察院通报。

八、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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