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7日普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切实强化和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更好地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现根据宪法、法律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一、区政府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正方案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主要指标调整方案;
3、财政年度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和本级决算;
4、区本级政府和各部门预算外资金(包括各专项资金、基金)年度收支计划与执行情况;
5、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和重要变更;
6、行政区划的调整变动;
7、涉及全局性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行政措施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8、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建设情况;
9、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举措;
10、与国内国外区(县、市)缔结友好关系及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11、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区政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的“重要情况”
1、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和所作出的决定、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3、突发性事件和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4、公职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5、需要动员全区人民共同参加和遵守的事项及大型活动;
6、重要的外事活动;
7、其他需要通过的重要情况。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年度执法检查情况;
2、对区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审判;
3、区人大常委会督促查处的重大案件;
4、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的“重要情况”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及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与本区的贯彻实施意见和情况;
3、查处大要案情况和查处涉及区人大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案件;
4、法院、检察院执法人员违法和严重违纪情况;
5、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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