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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24 12:10     浏览数:2247

(2000年4月27日普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规范评议工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评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的行政执法评议、司法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和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的评议(以下简称述职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联系本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以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创新创业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推进本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的评议工作机构。

第五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评议工作应坚持以调查研究为基础,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被评议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撰写好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回答询问、搞好整改,推进工作。

第七条 参加评议的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该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准备评议意见;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进行评议,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

(五)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参加评议活动的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

(二)区人民法院;

(三)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

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中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控告、检举、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廉政建设的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事项。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工作评议可以采取区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处分别组织代表活动,上下配合的方法进行。

述职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进行,每年安排向人大常委会进行口头述职的人员由人大常委会决定,述职的时间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评议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章 评议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组织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组织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和分工;

4、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与评议对象谈话,明确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撰写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的内容、重点和基本要求;

5、被评议机关进行广泛发动,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各项接受评议的准备工作。

(二)调研阶段:

1、由区人大常委会若干组成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通过工作视察、执法检查、询问、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被评议机关或述职干部所在部门的干部群众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了解评议对象的执法,履行职责和廉政等情况;

2、参加工作评议的区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审阅被评议机关的自查报告,采取工作视察、执法检查、询问、走访、座谈等形式,广泛征集对被评议机关的意见,并由代表小组将所征集的意见汇总,告区人大常委会;

3、区审计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依法对被评议对象任职以来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4、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调查研究情况和审计情况汇报,拟定在评议时应着重向评议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搞好评议,形成评议意见作好准备;

5、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通报对评议对象的调查研究情况;

6、书面述职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由主任会议委托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分别进行审阅,并视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座谈、走访、检查。

(三)评议阶段:

1、工作评议采取评议会的形式进行。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代表小组长参加;可以邀请在普陀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被评议机关领导和所属各科、室负责人到会,听取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2、口头述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首先,听取述职报告、评议调查报告,然后分组进行评议,再举行全体会议进行评议。述职评议时,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类型进行投票。述职报告和全体会议评议发言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在普陀的省、市人大代表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

3、书面述职评议由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进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和评议情况的汇报,确定书面评议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评议情况。

(四)整改阶段:

1、工作评议会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评议发言形成评议意见,并通知被评议机关整改。被评议机关应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按规定时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通报区人大代表。

2、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述职干部进行评议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形成评议意见,反馈给述职干部本人,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间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整改情况报告。

3、书面述职评议结束后,向书面述职干部本人书面反馈评议意见,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间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整改情况报告。

4、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要加强对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对象整改情况的检查监督,以取得改进和促进工作的效果。

第四章 表彰和处理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评议工作结束后,可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廉洁奉公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经评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绝接受评议或整改不力的机关和个人,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十八条 对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对参加评议的代表进行威吓、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代表在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及违反上级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错案,区人大常委会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责成评议对象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二)凡涉及到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需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转交有关机关解决或查处;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对评议对象的质询案;

(四)发现重大问题,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结束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就该项调查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五)依法决定免去或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或建议原任命机关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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