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普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8日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信访办公室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时,领誓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指定。在换届选举时,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可分批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指定。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时,领誓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宣誓人较多时,也可分批进行。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故缺席宣誓仪式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另行组织宣誓仪式。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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