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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审查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24 12:10     浏览数:2451

(2003年9月28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3日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任命工作,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提请任命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其任职应进行审查。但区管副科以上干部除外。

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审查内容:

(一)拟提请任命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拟提请初任法官、检察官者是否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

(三)拟提请任命者是否通过本区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

(四)提交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事先在普陀电视台和本单位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一般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天,将人事任免报告和考察材料等送达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公示的内容为拟提请任命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公示对象照片等。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公示期间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第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反映,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通过审查人事任免报告材料、调查核实等形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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