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7日普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普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照宪法、法律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政策,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紧紧依靠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展工作,努力促进全区政治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法律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不辜负人大代表的重托。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前两天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对于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带头执行。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法律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审议,直抒己见,依法履行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的议程草案,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审议发言的书面准备。在会议期间,每次会议确定数名中心发言人,中心发言人要认真准备,带头发言,其他组成人员也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参加常委会组成的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和有关专题调查,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不断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经常保持同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做好常委会所分工的工作,模范遵守常委会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在常委会的各种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在办公室和各办事机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带头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为常委会和代表服务。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并做到相互监督。严重违反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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