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3日普陀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13日普陀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2月11日普陀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认为必要参加的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在会议举行前三日,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讨论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并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临时通知。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若有事项需要向主任会议汇报、提交主任会议决定的,应事前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主任会议研究和处理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以下日常工作: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每一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或提议案机关说明,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安排常务委员会机关各个阶段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按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要点,部署组织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代表视察等重大活动;
(五)对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规定答复形式和时限;
(六)听取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和提出需经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检查督促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视察检查意见办理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督办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
(八)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根据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需要,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和重要情况通报;听取和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和有关工作的调研报告,并提出意见;
(十)处理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应作好相应准备,提出初步意见,并在会前三日将书面材料递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主任会议作专题工作汇报的,书面材料应提前三日递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需要表决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副主任组织实施,并将办理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作出的决定或通过的有关事项,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或单独发文。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和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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