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之窗
MORE+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群众意见建议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31 12:08     浏览数:9612

2022826舟山市普陀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室,各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

第一条 为健全人大代表在履职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完善意见建议受理、交办、督办、反馈、评价工作流程,推动解决代表、群众关切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进联络站接待群众等活动中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人大代表在开展走访调研等活动中、在基层单元数字板块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群众通过两码(代表联络站码和代表码)、信件、邮箱等方式反映的意见建议,代表联络站在各类进站活动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大代表通过联系群众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条 各镇、街道人大及代表联络站协助人大代表梳理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并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级分类,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符合代表建议件交办要求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省、市职权范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协调相关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并提交;

(二)属于区职权范围的,由收到或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按代表建议办理规定处理;

(三)属于镇、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镇人大主席团协调镇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或由人大街道工委协调民主议事会成员撰写意见建议,再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六条 对不宜作为代表建议件交办的意见建议,由人大代表联络站进行登记归类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事实清楚简单、能够即时答复或经咨询后可以即时答复的,由人大代表联络站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答复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

(二)属于镇(街道)职责范围的,交镇(街道)政府办理落实、镇(街道)人大督办,限期办结,办理结果反馈给镇(街道)人大;

(三)属于村(社区)职责的,交村(社区)办理,镇(街道)人大督办限期办结,办理结果反馈给镇(街道)人大;

(四)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办理结果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五)其他意见建议由镇(街道)人大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统一处理。

第七条 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等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违法违纪等信访事宜,由人大代表联络站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并引导其通过有关法律途径或信访渠道解决。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定期对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加强分析研判,促进代表、群众意见建议的运用和转化。

第九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征集的日常意见建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办。

意见建议交办后,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并在交办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条 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完成后,承办单位可直接答复代表,或由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承办单位进行统一答复。

        对于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评价为办理不满意的意见建议,镇(街道)人大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要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831


© CopyRight 201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浙ICP备19007105号-1
主办: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浙公网安备33090302000136号